合同又稱“契約”或“合約”,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(xiàn)一定的目的、明確彼此權利和義務而擬定的協(xié)議。我國現(xiàn)在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(1999年版)第二條規(guī)定:“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之間設立、變更、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(xié)議。”(Contracts referred to agreements between equal natural persons,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, altering and terminating mutual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.)
合同一詞,我國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,但一直未被廣泛采用。新中國成立以前,書面文字中都使用“契約”而不使用“合同”一詞。20世紀50年代初期至現(xiàn)在,除我國臺灣之外,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主要采用了“合同”而不是“契約”的概念。
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。合同在英文中稱為Contract,在法文中稱為Contrat或Pacte,在德文中為Vertrag或Kontrakt。這些用語都來源于羅馬法的合同概念Contractus。據學者考證,Contractus一詞由“Con”和“Tractus”二字組成。Con由Com轉化而來,有“共”字的意義,“Tractus”有交易的意義。因此,合同的本意為“共相交易”。
合同有四個基本特征:
第一,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(civil juristic act)。這種法律行為是設立、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關系的行為,其目的在于表達設定、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愿望和意圖。這種愿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,通過這種意思表示,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,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,否則,合同沒有約束力,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。
第二,合同以設立、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。所謂設立,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系;所謂變更,是指當事人協(xié)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(fā)生變化;所謂終止,是指當事人協(xié)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系。
第三,合同是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(xié)議,即合同是當事人協(xié)商一致的產物。主要表現(xiàn)為:合同的成立,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;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協(xié)商;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。
第四,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。當事人只有在平等、自愿基礎上進行協(xié)商,才能使其意思表示達成一致,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,也就沒有合法、合理的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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